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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1.2亿 有力辩护 获轻判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魏彬伟


【关键词】虚开发票、1.2亿


【案情简述】

被告人M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设立了多家空壳公司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M某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共向上海某公司等企业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2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为1.2亿余元。后被税务机关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虚开发票面额40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七年以上量刑。本案系某省税务机关督办案件,被告人M某被控虚开发票共计1.2亿余元,且由于M某拒不签收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辩护要点】

发票类案件中,国家是否遭受税款损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辩护律师正是牢牢把握这一辩点,充分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充分论证了国家税款没有遭受损失这一核心情节,最终获得法院认可,获得轻判。

(一)起诉书认定的虚开发票的数量和金额并不完全准确

起诉书认定的虚开发票的数量和金额,是完全来自于侦查卷中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共有71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700余万元,不应计入虚开发票的数量和金额中。

(二)被告人M某虚开发票没有用于冲账,国家没有遭受税款损失

(三)参考全国范围内生效判例,本案不宜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四)被告人M某系民营企业家,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当前的司法政策,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M某犯虚开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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