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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350余万 律师力辩 获轻判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田苗苗律师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轻判

【案情简介】

某公司设立交易部,招聘赵某某作为操盘手,在关联公司也即代立A、B、C公司名下设立16个特殊交易席位,已设置零保证金、零手续费或极低手续费的方式,使特殊交易席位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并根据交易部负责人赵某某传达的唐某的指令,通过连续频繁的交易,控制市场交易价格的走势,制造该电子交易平台市场繁荣、交易盘面波动大的假象,吸引投资,收取普通客户交易手续费,并获取差价利润。某公司共获取手续费收入3593608.19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辩护意见】

被告人家属慕名而来委托田苗苗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田苗苗主任在查阅本案卷宗及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存在诸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认定本案违法犯罪数额为208480.25元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在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证据不足、而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的认定是恰当的。因此,辩护人仅对被告人赵铁文具有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赵铁文在本案中系从犯,公诉机关认定准确,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能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赵某某不是公司的设立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只是公司的员工,不是非法经营的犯意提起者。

2、赵某某只是听从领导安排,实施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其在交易部从事操盘手的工作,赚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其参与的只是公司六个部门中的交易部的操盘行为,至于与经营有关的其他管理、结算、财务、信息技术等环节其都没有参与,在交易过程中也只负责10余种商品中两种商品轴承钢和怀山药的交易,在本案中参与程度较小。

3、赵某某参与本案时间较短,公司是2011年底成立,2012年从事现货市场电子盘交易,而被告人赵某某是在2012年7、8月份才到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网络管理,直到2013年5月份才从事操盘手工作,参与时间较短。

4、赵某某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非法获利,其赚取的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从利益归属上看,其地位较轻、作用较小。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司操盘手共七人,赵某某只是其中的一人,与其他人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说其他人并未做犯罪处理,也不应对赵某某做犯罪处理,即使其构成犯罪也属从犯,也仅应对其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承担责任,而非对全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承担责任,并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某是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请求合议庭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缴纳罚金,请求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虽然具有累犯情节,但是请合议庭考虑其上次犯罪也是经济犯罪而且也属于从犯地位,累犯的恶性程度较小。同时考虑其在本案中能够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的良好态度,以及妻子没有工作、孩子刚出生不到10个月还需父亲照顾的家庭情况,能够对其使用较轻刑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以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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