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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230万 量刑建议13-15年 力辩获判1年半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魏彬伟律师

【关键词】 敲诈勒索,230万元,量刑建议13年至15年,无罪辩护终获刑1年6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F某在担任村书记期间,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伙同他人纠集、组织人员以堵路、拦截运输车辆等手段,对承包本村矿山的某企业施压,后以签订《入股协议书》等方式,多次从该企业处获取款项共计230万余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F某被控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共计230余万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的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F某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对其量刑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系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法院审理某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并向侦查机关移交。后被当地政法机关认定为恶势力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了F某不构成犯罪及不属于恶势力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的部分律师意见,在提起公诉时没有认定恶势力。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则被告人F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

1、当事人F某是否纠集、组织他人对该矿山企业施压?

2、F某从矿山企业处获得的款项,究竟属于犯罪所得,还是投资分红获利?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仅认定最后一笔的48万元属于强拿硬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一)在签订《入股协议书》之前,被害单位没有处于被胁迫的境地

(二)被告人F某没有实施组织他人拦路阻挠矿山开采的行为

(三)被告人F某没有实施利用自身影响力敲诈周以成的行为

(四)《入股协议书》是被害单位主动邀请被告人F某等人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五)被告人F某以投资方式入股企业,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钱款的性质是投资分红

(六)被告人F某所获款项全部在企业经营期间,而且全部依据合同所获得,合同外没有接收任何钱款

【裁判结果】

某法院认定被告人F某强行索要财物共计48万元,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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