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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税款60余万元,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撤案处理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魏彬伟律师

【关键词】虚开专票,税额60余万元,撤案

【案情简介】

天津某金属材料公司与天津某服务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该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余份,价税合计420万余元,税额60余万元。韩某系该服务公司财物负责人,按照公司负责人的指使,实施了资金回流行为。

【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当事人韩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60余万元,已经达到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50万元),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案件争议焦点】

公司财务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往往关系密切,在虚开类犯罪中,由于财务参与程度较深,一般很难脱罪。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当事人韩某虽然作为财务负责人,客观上参与了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却是本案存在的疑点。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没有参与事先的共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且认定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且为孤证,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韩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意见】

(一)韩某主观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明知

1、没有参与事先通谋

2、事中对虚开行为并不明知

3、韩某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尽到注意义务。

(二)认定韩某明知的的笔录不客观、不真实,且为孤证

(三)韩某银行卡上收到数笔款项与本案无关

(四)根据财务工作实际,认定韩某涉案不符合常情常理

【裁判结果】

天津市某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终对韩某做出撤案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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