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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力辩无罪 终获不起诉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关键词】诈骗、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李常永律师代理的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被葫芦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章某因涉嫌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由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章某又系投资“老板”,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性质严重、案情重大,家属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李常永律师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李律师经详细研究本案案情、查阅本案案卷,认为章某不是诈骗犯,而是“被诈骗”,并向检察机关数次提交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并督促依法调取到了对查明本案事实极为有利的客观证据。

最终,葫芦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羁押一年多后,章某无罪释放、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未能准确查实章某投资款二百余万元的真实去向;未能抓获(查实)涉案“亦万”平台的提供方,即“维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查明“亦万”平台申请、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客观证据;整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进一步收集、调取证据。

一,根据现有证据,未能准确查实章某投资款二百余万元的真实去向。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未能查清,不能确切证实该投资款的真实去向;不能证明章某的所谓“投资款”是否真实用于投资建设涉案违法犯罪平台,或者是否全部用于投资建设涉案违法犯罪平台,该款是否被同案人员杨某、孙某挥霍。章某投资二百余万元的真实去向,对于章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建议重点查实章某打给杨某、杨某打给孙某的账户,以及孙某、杨某的实际支出情况;孙某涉案的全部银行卡交易记录,查实孙某对章某投资款的使用、孙某对涉案平台收取的全部投资款的处理、使用情况。

二,根据现有证据,未能抓获(查实)涉案“亦万”平台的提供方,即“维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三,根据现有证据,未能查清该“亦万”平台如何申请、如何经营、如何操作等方面的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定罪量刑的证据基础不稳固,难以准确界分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的章某参与预谋诈骗、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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