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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3000万,经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当事人恢复自由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孙丹丹律师

【关键词】 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无罪

【案情简介】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陈某以支付陈某5万元手续费及3万元好处费方式从陈某处取得一张伪造的面额3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国债券。后王某伙同方某明知是伪造的3000万元国债券的情况下,以工程垫资需要借款为由于2017年10月某日下午到被害人处,以该伪造的国债券质押借款3000万元,被被害人发现借款未遂,案发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一、嫌疑人王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不论嫌疑人吴长松涉嫌的是诈骗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由于两罪名系法条竞合关系,后者是前者的特别法,由此,如果认定嫌疑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必然要求其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要求。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然而,嫌疑人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和动机,并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要件要求 。

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明确规定仅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加以明确规定,然该解释早已失效。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仅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加以参照,根据《纪要》第(三)条第1款,“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根据证据材料,从主观供述及客观情况推断,嫌疑人王某均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嫌疑人王某采用虚假方法之目的实质是为了顺利借款,而非骗款私占,本案的案件实质是民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刑事诈骗。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做出决定,准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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