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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并致使被害人死亡,律师替被害人伸张正义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绑架罪;被害人

【辩护要点】

被告人汪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人因经济拮据,遂在汪某某的提议下,对一同来津打工的老乡南某实施绑架,并向家属勒索60万元赎金。期间,三名被告人多次用钝性物体击打被害人南某头面部,并在嘴中塞异物导致被害人窒息身亡。

 

【承办过程】

案发后,为求公平,为求公道,为求正义,被害人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王雪莉主任会见被害人家属后,立即决定亲自为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中,王雪莉主任多次走访现场,向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及时阅卷、认真审查,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多次与承办案件的民警、检察官及法官沟通,帮助完善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庭审中,王雪莉主任就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发表代理意见提出,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者,系主犯,其余二被告人积极参与绑架,且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均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本案属有预谋的绑架杀人案,各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至今未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其死刑执行驳斥了被告人一方提出的立功和自首问题;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方面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证据。

背井离乡、打工谋生的同乡人,本应相互扶持,汪某某仅因经济拮据就对南某心生歹意,意图通过绑架勒索快速发财,岂料后果如此严重,南某因其犯罪行为而无辜丧生,汪某某等三人也未能发财致富,反而遭受法律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公正的判决能够告慰死者,劝慰生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不再有汪某某们出现。

王雪莉主任在庭审中发表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判决充分采纳,取得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犯绑架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律师的代理工作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认可。

 

【律师点评】

背井离乡、打工谋生的同乡人,本应相互扶持,汪某某仅因经济拮据就对南某心生歹意,意图通过绑架勒索快速发财,岂料后果如此严重,南某因其犯罪行为而无辜丧生,汪某某等三人也未能发财致富,反而遭受法律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公正的判决能够告慰死者,劝慰生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不再有汪某某们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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