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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贩卖冰毒数量较大,一审获刑三年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利益,帮助商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尚未交易完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商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货白色晶体一包,经检验,该报白色晶体还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近二十克。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其家属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及时委托王雪莉律师、何春景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审查案情发现,在对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本案的最主要切入点就是指出本案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特别是被告人系在控制下交易,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两位辩护人在庭审中紧紧抓住控制下交易这一情节,指出侦查机关存在侦查诱惑的不当行为。一审法院听取了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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