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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千余克,二审改判获死缓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死刑缓期执行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云南购买麻古1100粒,指使赵某某乘车将上述毒品运至云南省某地交给钱某某、孙某某。二人根据张某的指使,将上述麻古运输至福建省后,又指使孙某某将上述麻古运输至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随身携带的毒品以及藏匿毒品被查获,经鉴定,800克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且系累犯,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二审时,被告人张某的家人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聘请王雪莉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王雪莉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事实方面,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毒品海洛因800克与张某没有直接关联,不应计入其涉案毒品数量;定性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针对涉案毒品实施了贩卖行为;量刑方面,一审判决张某死刑,量刑畸重;程序方面,针对涉案毒品的搜查、扣押及鉴定程序存在诸多瑕疵。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律师尽全力查找案卷中存在漏洞与不足,从事实、定性、量刑、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院没有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当事人能够“保命”,能够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我们的目标,这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肯定,也是律师这份工作的价值所在。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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