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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两亿元,二审改判获刑七年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非法集资、经济犯罪、集资诈骗

【案情简述】

被告人马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投资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高息吸揽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2.14亿元,并将上述资金投资到被告人刘某处,被刘某挥霍一空。后被抓获归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家属慕名找到王雪莉律师作为马某的辩护人。王雪莉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比对证据、走访投资人等大量工作,认为马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没有采用诈骗方法集资,建议法院宣告马某无罪。但因本案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多名被害人均是通过马某投资,在1亿余元未能返还投资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以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上诉后,王雪莉律师继续作为其辩护人。为了使二审辩护获得成功,王雪莉律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几十个证人的证词进行了逐一核实,全面总结自己一审中的表现,认为自己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令法院信服的地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充实:1、依然坚持马某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诈骗方式骗钱这个基本的立场;2、马某没有对于资金的支配权;3、马某与刘某签订 “大小合同”是为了谋利,而不是为了诈骗。
对于上述三点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全盘采纳,认为马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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