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 陈婕律师
【关键词】 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
【案情简述】
2009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侯某某以借款放贷、收购、经营典当行及干工程等名义,以月息12%-25%的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刘某、宋某某等人,及上述人员发展的不特定人员,共计58人的巨额钱款。除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外,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568.65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陈婕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需要,针对本案被告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结合卷宗材料的查阅及会见被告人等情况,针对指控数额及被告人的地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然没有改变指控数额,但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
【裁判结果】
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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