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赵瑞祥律师
【关键词】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获罪轻判
【案情简述】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晚,先后尾随独自回家的妇女被害人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采取用手强行抚摸乳房、扣摸屁股等身体部位,对三名被害人进行猥亵。后被抓获归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承办过程】
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后,其亲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瑞祥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并翻阅了数十起类似案例,终于查找到从轻的辩点。庭审中,辩护人重点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的行为虽系事实,但不构成犯罪,并且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初犯偶发等一系列从轻情节。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参考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判决大大低于检察检察机关的量刑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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