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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走私重罪轻判,全靠辩护精准到位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走私犯罪、轻罪辩护、走私普通货物

【案情简述】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3月至4月,为上海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业务,为帮助该公司偷逃税款少报“助燃剂”(实为固体废物)约90吨,偷逃税款人民币40余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被告人唐某某因对之前委托的辩护人的表现不太满意,在开庭前安排家属委托了王雪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查阅案件以及会见当事人之后,认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误,并找到被告人应系从犯等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庭审中,两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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