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诈骗】200万购房款,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最终不起诉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陈婕律师


【关键词】 诈骗罪、200万购房款、不起诉


【案件经过

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争议焦点】

1. 犯罪嫌疑人丁某是否实际骗取他人钱财?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丁某并未占有他人钱款,被害人也没有将其钱款交付给丁某,丁某也未在帮助被害人介绍购买房产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

2. 犯罪嫌疑人丁某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帮助他人骗取钱财?

辩护律师认为,首先,丁某本人并未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并非因丁某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次,丁某也系受他人蒙蔽,其在本案中行为的目的是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并非协助他人完成诈骗行为。

3.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丁某一贯表现良好,其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性疾病,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对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主要辩护意见】

1. 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 刘某虚构可以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的事实,丁某并未参与。

2) 被害人产生刘某可以低价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的错误认识,丁某并没有在其中起到帮助作用。

3)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刘某支付200万元购房款,丁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亦未授意。

4) 刘某独自非法占有200万元购房款,丁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占有和使用被害人钱款。

5) 刘某要求丁某帮助购买某某花园房产,丁某基于与刘某的朋友关系同意帮忙。

6) 丁某帮助被害人协调购买某某花园房产未果,但其目的是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并非配合刘某继续欺骗被害人的权宜之计。

根据在案证据,刘某向被害人多次索要购房款时丁某并不知情。直到刘某发现无法为被害人找到低价某某花园房产后,才告知丁某其已经收了被害人200万元购房款。丁某得知该情况后,因其与刘某系多年朋友,且意识到刘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出于不希望刘某被追究的角度考虑,受刘某的委托,才多次帮助刘某协调为被害人购买房产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此时刘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早已实施完成,丁某此时提供的所谓“帮助行为”,其目的是帮助刘某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本案证人证言分析可以证实,丁某确实多次帮助刘某协调购买某某花园房产,这是丁某付诸实施的真实行为,并非是为了配合刘某稳住被害人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综上,在被害人被诈骗的过程中,丁某没有故意为刘某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虽然刘某以丁某是“某某置业公司老总”的名义,虚构了其可以购买低价住房的事实,但这仅是刘某个人实施的虚构是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丁某对其虚构事实提供了帮助。本案中,丁某对刘某提供的所谓“帮助”,从时间节点上分析,是在刘某诈骗钱款行为完成后。从行为目的上分析,并非为了帮助刘某实现诈骗行为,而是为了弥补刘某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害人因为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结果并非丁某造成。丁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在案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参与了指控的诈骗犯罪的依据。

本案中,被害人提供了多份被害人与丁某、刘某等人的电话通话录音。但是该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一) 该视听资料提取程序不合法。

(二) 该视听资料并非原件。

(三) 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删改等情形无法确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本案中的电话通话录音不能排除其存在剪辑、删改的可能性,且其制作、取得的时间、方式等均存疑,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综上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否认其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而在案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又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刑事诉讼采用的是严格证明的标准,各定案证据之间应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本案证明丁某参与指控的犯罪行为只有被害人的部分言词证据,并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而这些言词证据之间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确实充分的证实丁某在刘某诈骗犯罪中起到了帮助作用,认定丁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裁判结果】

对丁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