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赵越律师
【关键词】洗钱罪、300万、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洗钱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数额3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是其老公(某国家工作人员,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所得款项由王某去购买的一套房屋,该房屋款项为300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1.认真查阅案卷资料,发现事实疑点
辩护律师介入后,仍然首先从案卷入手,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事实方面的疑点,由于洗钱罪的认定必须是上游特定犯罪的涉案款项,辩护人发现,在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涉案数额中不能完全确定全部是由上游犯罪钱款购买的,因为在涉案房屋购买之前,王某家还买入了另外两套房屋,另外两套房屋的费用支付完成之后仅余不到100万元可供购买一审判决认定的房屋使用。
2.与二审法官、检察官有效沟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主动与二审法官沟通,沟通辩护思路,也就是涉案数额应当不足100万,同时要求家属寻找相关证据,在案卷中购买房屋的款项仅仅有房款的发票,无其它税费(契税、维修基金等)的发票,家属也努力寻找到了相关发票,辩护人将证据提交给了二审检察机关。
【裁判结果】
最终,虽然二审未经开庭审理,法官做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后一审检察机关直接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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