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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一审获缓刑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马兵律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辩护、缓刑

【案情简述】
被告人钱某某的家属慕名前来,委托马兵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钱某某被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辩护人分别从事实和量刑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实钱某某存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仅有廊坊鹏翔公司、沈阳松江钢材有限公司、沈阳永盛锻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涉及税款169843.06元。起诉书指控的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被告人钱某某共涉及通过李某某掌握的程远公司和四通公司为18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分为三类:
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两家单位:中国电子科技公司研究所、天津天酬紧固件厂;
缺少受票单位证据材料的六家单位:天津利达减速机厂、天津利丰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腾跃减速机有限公司、天津市鑫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春刚工贸有限公司、辽阳液压油缸有限公司;
其余十家单位:廊坊开发区鹏翔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合顺机械配件加工厂、天津天成机械配件加工厂、天津俊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齐鲁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意林机械配件厂、天津市飞扬自动化仪表阀门有限公司、天津汇利恒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松江钢材有限公司、沈阳永盛锻压有限公司。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钱某某针对其余十家单位实施了“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相应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不应认定。
1、即使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犯罪,其在本案中也是属次要或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2、本案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税款损失。
3、钱某某已向检察机关交付50万元退赔款,足以弥补税务损失。
4、被告人钱某某已近66岁,是本案中年龄最大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其人身危险性最低。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缓刑,呈此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后,给予充分采纳,最终判处钱某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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