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马兵律师
【关键词】 挪用公款4000万,滥用职权4000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管理的酒店装修期间,滥用职权,随意拆改、变更装修,造成损失40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当时人因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将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1、酒店内部装修项目中的增项调整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规定中的需要公司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在虽已经施工完毕或者部分施工完毕但均履行了内部审批和四方洽商会谈程序情况下进行拆改是基于李某某个人好恶,还是基于客观、合理变更原因。
2、在李某某所经营管理的国有企业与借款公司存在合作项目且借款公司面临银行贷款还款压力的情况下,李某某出借单位公款4000万元用于借款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是基于单位利益考虑还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为。
【辩护意见】
马兵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马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针对案情需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在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况下,经多方取证,证实了装修过程中变更的合理性以及李某某将单位资金出借给借款单位的整体背景,还原了当时的全部事实,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依据《天津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公司自主经营的酒店内部装修的增项变更并不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干部任免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也不属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且在案证据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应该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判断标准或者具体数额标准。
另外,经辩护人向酒店装修过程中的设计方、施工方等多方取证,证实了当时的变更系基于酒店的风格、定位、经营特色及安全需要而进行的变更,而并非是李某某的个人好恶。
第二部分,
李某某决定将公司4000万元出借给另一公司还贷,不属于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两种情形,其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李某某亲友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借款公司项目建设,签订多份协议,并结算相应工程款,不能认定为李某某“谋取个人利益”;在李某某公司与借款公司存在合作项目且借款公司面临资金压力的情况下,李某某将4000万元资金出借给借款公司,并由借款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目的,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无罪,挪用公款罪判处5年六个月,获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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