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 律师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范明轩律师

日前,由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范明轩律师主办的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宣判,在辩护律师的申请下,被告人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关键词】非吸、监外执行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2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之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历次讯问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能当庭自愿认罪,无隐瞒、翻供情形。因此,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从职位上来看,被告人王某不是共同金融公司的发起人,也不是组织、管理者,而只是该公司的底层业务员,在公司内不具有任何的组织、领导、管理职责;

其次,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被告人王某没有参与公司组建、人员招聘,也未参与投资理财产品的设计,只是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向亲朋好友宣传理财产品、吸揽资金;

再次,被告人王某将所吸揽资金全部交到公司,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或者支配所吸揽款项,仅按公司规定拿取比例较小的提成。

因此,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XX公安医院对被告人王某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进行了身体检查,证明被告人不适于羁押。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