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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430余万元,终被判处缓刑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赵越律师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0余万元、缓刑

【案情简介】

崔某系某煤炭公司占比30%股东,担任公司会计职务,公司与另外一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史某共同经营煤炭生意,史某负责进煤、销煤,崔某为其记账、开票,利润分配中史某占比约60%,崔某与公司法人张某(公司占比70%股东)各20%左右。三人均为涉案犯罪嫌疑人。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意见】

 1.一审阶段

整个案件历时两年半左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认真分析案卷中各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相关书证,多次会见当事人得知前述三人合作具体模式及利润分配模式,向检察官提出崔某应认定为“从犯”法律意见,并提交崔某制作的相关会计报表等材料做为证据,得到检察官认可,并在移送法院起诉前得到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当事人家属积极向税务机关补缴所有偷逃税款,律师在开庭时向主审法官提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并提交大量相关类似判例。但是一审法官并未判处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二审阶段

二审阶段和主审法官及检察院阅卷检察官重点沟通的是量刑过重,请求发回重审,最终案件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在发回重审阶段的审理中,重审法官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根据法定代表人自首情节,认定单位自首,结合已经补缴所有偷欠税款情况,重审法官在开庭后两周即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在四个月后发放了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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