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赵越律师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770万、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刘某任职于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针对某笔770万资金,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将钱款挪用至自己银行卡涉嫌挪用资金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多次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本案关键信息:
第一,控告刘某涉嫌犯罪的兄弟二人中的弟弟(兄弟二人均是老板,涉案单位是二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的独家控股公司);
第二,日常工作中刘某将自己个人的银行卡用于公司公户钱款往来活动;
第三,刘某将该笔资金转移到自己卡后是按照老板(哥哥)的指示,将钱款全部转账给了哥哥,无自己任何使用。
【裁判结果】
经过律师积极搜集有效证据,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意见被采纳,批捕阶段实现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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