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赵瑞祥律师
【关键词】 刑事辩护、强制猥亵妇女罪、获罪轻判
【案情简述】
张某在案发前与受害人孙某相识。2015年5月26日15时许,张某酒后进入孙某家中,强行搂抱,亲吻孙某,致孙某头部受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张某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承办过程】
辩护人赵瑞祥律师在会见张某,查阅卷宗材料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后,参加了庭审,在辩护意见中强调: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犯罪行为,具有坦白的法定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及其家属事后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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