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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近千克,一审死刑,二审死缓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死刑缓期执行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被告人唐某前往重庆向上家毒贩朝某购买冰毒100克,随后在异地向他人贩卖50克,同年4月,唐某又前往重庆向朝某购买冰毒八百余克,后携冰毒乘火车到往异地,辗转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审判决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唐某上诉后,其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聘请王雪莉律师作为被告辩护人。在对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本案的最主要切入点就是指出本案存在关键的量刑情节,根据卷宗显示,被告人唐某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重点指出:本案中存在关键量刑情节,其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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